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 侨务法规 >> 正文
关于对华侨定义中“定居”的解释
来源   时间 2010/9/21 13:53:44  点击  
    2005年11月8日,国侨办印发了《关于对华侨定义中“定居”的解释(试行)》的通知(侨政发[2005]203号),通知说,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第一款“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”的规定,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、外交部、国务院法制办同意,现对华侨定义中“定居”一词作出解释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。
二、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(含5年)以上合法居留资格,并在国外居住,视同定居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被视为定居:
1.出国留学生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;
2.因公出国人员(包括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。
上述解释仅适用于华侨身份的认定,有关华侨在国内的政策待遇,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。
(湖北省侨办于2005年12月29日以鄂政侨办[2005]17号文转发)
联系我们 | 网站地图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
网站题头“侨之窗”为武汉市侨联主席秦锋题写
版权所有 Copyright © 2010-2011 bet365体育在线台湾  |  技术支持:炎黄娱动
电话(TEL):027-65681402   |  传真(FAX):027-85602297   |  电子邮件(E-mail):whqlyx@163.com
地址(ADD):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1楼  |  邮编(ZIP):430022  |  鄂ICP备13017537号-1  |  欢迎光临武汉市侨联